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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雞質量獎管理辦法解讀 !寶雞市各區縣政府質量獎獎補標準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4/9/11     瀏覽次數:    
      寶雞市各區縣政府質量獎獎補標準及寶雞質量獎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整理如下,需要申報的寶雞企業可隨時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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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雞市質量獎獎勵政策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寶雞市質量獎獎勵政策

      寶雞市:市政府對我市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首次獲得“陜西質量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首次獲得“陜西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首次獲得“寶雞市質量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首次獲得“寶雞市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30萬元一次性補助,并頒發獲獎證書和獎牌。政策依據:《寶雞質量獎管理辦法》

      鳳縣: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由縣政府頒發獎牌,獎勵人民幣3萬元。政策依據:《鳳縣質量獎勵辦法》

      隴縣:縣政府對我縣首次獲得“隴縣質量獎”的組織、單位和個人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助,并由縣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對首次獲得國家、省、市質量獎的組織、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10萬、5萬、3萬元一次性補助;政策依據:《隴縣質量獎管理辦法》

      寶雞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質量和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雙輪驅動作用,有力支撐和服務質量強市戰略,進一步提升寶雞總體質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競爭力,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陜西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市級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陜西質量獎”、“陜西質量獎提名獎”、“寶雞市質量獎”、“寶雞市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并對“中國質量獎”、“陜西質量獎”、“寶雞市質量獎”的日常培育給予經費保障,以績效為導向,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委)是“寶雞市質量獎”的評審領導機構,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具體負責“寶雞市質量獎”的組織評審工作。

      第四條 “寶雞市質量獎”分為“寶雞市質量獎”和“寶雞市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是市政府對組織、單位和個人質量工作取得卓越績效的表彰激勵。

      第五條 “寶雞市質量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質量工作成績突出、質量創新能力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本市和全省同行業領先地位、在本市和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或單位,及本市質量工作成績突出、對推動企業、行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

      “寶雞市質量獎提名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優秀、質量創新能力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本市同行前列、在本市同行具有引領作用或在質量管理模式創新、品牌建設創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組織或單位,及本市質量工作成績突出、對推動企業、行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第六條 “寶雞市質量獎”每兩年一屆。每屆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總數不超過3個,“寶雞市質量獎提名獎”每屆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總數不超過5個。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七條 “寶雞市質量獎”的評定堅持自愿申請、崇尚質量;堅持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質量強市委負責研究、制訂“寶雞市質量獎”評審工作政策,領導、協調、監督“寶雞市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審定、提出擬授獎組織、單位和個人名單。

      第九條 市質量強市辦公室組織制(修)訂“寶雞市質量獎”的評價標準、評定細則和相關管理制度,開展“寶雞市質量獎”的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受理“寶雞市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做好評審專家教育培訓工作;對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向市質量強市委報告“寶雞市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單位和個人名單;市質量強市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市級行業協會、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和本轄區申報“寶雞市質量獎”的培育、推薦和宣傳工作,推廣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十一條 建立評審和受評審雙向監督反饋制度。受評組織、單位和個人對評審專家工作質量及執行紀律情況做出評價,并存入檔案。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二條 申報“寶雞市質量獎”的組織或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質量發展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質量強市有關規定措施,主動服務寶雞地方經濟發展。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五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生產安全、勞動保障、環境保護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弄虛作假以及質量失信等行為,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

      (三)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其他管理體系并通過體系認證,在質量管理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處于本市同行業領先地位,在本市同行業具有標桿示范作用或在質量管理模式創新、質量管理方法創新、品牌建設創新、質量技術攻關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

      第十三條 申報“寶雞市質量獎”的個人,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者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譽及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積極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提高組織或者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重要貢獻。

      (三)積極組織和參與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做出重要貢獻,給組織和社會帶來顯著效益。

      (四)在其他領域為質量工作作出卓越貢獻。

      第十四條 “寶雞市質量獎”對申報組織按照行業類別,分類確定評價標準。有陜西質量獎評價標準的參照標準執行,無評價標準的按照市質量強市委確定的評價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寶雞市質量獎”評價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六條 “寶雞市質量獎”的評定程序遵循下列規定:

      (一)通知和公告。市質量強市辦公室下發“寶雞市質量獎”的申報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公告“寶雞市質量獎”的申報通知。

      (二)申報。符合“寶雞市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單位和個人,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填報“寶雞市質量獎”申報相關表格及相關材料。申請組織、單位和個人經市有關主管部門、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市級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后,由推薦部門統一報送市質量強市辦公室。

      (三)資格審查。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受理申報。

      (四)資料評審。組織評審專家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行現場評審的組織、單位和個人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單位和個人,向推薦組織和申報組織、單位和個人反饋評審結果。

      (五)現場評審。按照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單位和個人名單成立評審組,對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并由評審組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六)綜合評價。對評審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后,提出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候選名單。

      (七)會議審議。市質量強市委全體會議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并審議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候選名單。

      (八)審定公示。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候選名單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為15天。市質量強市委綜合公示意見后,提出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推薦名單,上報市政府。

      (九)批準公告。經市政府批準的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名單,通過相關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補助及經費

      第十七條 市政府對我市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首次獲得“陜西質量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首次獲得“陜西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首次獲得“寶雞市質量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首次獲得“寶雞市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單位或個人給予30萬元一次性補助,并頒發獲獎證書和獎牌。

      補助費用由市級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安排,補助額度可視我市經濟情況適當進行調整。往屆中省質量獎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獲得“寶雞市質量獎”不再進行補助。再次獲獎的組織、單位和個人只頒發證書和獎牌,不進行補助,不占用當年授獎名額。

      第十八條 “寶雞市質量獎”的評定不收取任何費用,評定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根據工作開展情況予以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管理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應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宣傳、推廣活動,充分發揮質量獎的示范帶動效應。

      第二十條 “寶雞市質量獎”證書由市政府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獲獎證書,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在宣傳活動中提及“寶雞市質量獎”榮譽的,必須注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一條 市質量強市委對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實行動態監管。一經發現獲獎組織、單位和個人發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等事件,發生嚴重質量問題、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環境保護事故等情況;一經發生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不能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質量工作經驗和成果義務,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體現;以及發生其他嚴重違反質量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市質量強市委報請市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證書、獎牌,并在媒體公告,該組織、單位或個人不得再次申報后兩屆“寶雞市質量獎”。

      第二十二條 “寶雞市質量獎”審定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單位和個人的秘密,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獲獎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寶雞市質量獎”評選有異議的,可以在評選過程中向市質量強市辦公室提出。異議提出必須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異議應當以實名提出。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注明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市質量強市辦公室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進行受理。

      第二十六條 市質量強市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申報材料的接收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

      第二十七條 市質量強市辦公室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相關申報材料接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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